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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二手房被索要前業主拖欠物業費?法院:新業主沒義務支付!

    當前位置:金融情報局網>資訊 > 社會 > 正文  2022-09-08 10:49:39 來源:華聲在線

    前業主欠2萬物業費,新業主遭停水催繳

    法院:新業主沒義務支付前業主欠費,物業需賠償停水損失

    購買二手房剛入住幾個月,就遭遇小區物業強制停水,催交前業主拖欠了幾年的物業費。岳陽的小佳(化名)最近遇上了糟心事,前業主拖欠了2萬多元的物業費,物業公司卻找她索要,甚至以停水來威脅。兩次停水后,小佳把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賠償因停水造成的損失。近日,岳陽中院二審宣判該案。

    購買二手房

    被索要前業主拖欠物業費

    2020年12月,小佳從胡某手中購買了岳陽市岳陽樓區得勝南路某小區房屋,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2021年6月26日,小佳開心入住,她不知道的是,從2017年7月1日起,該房屋就存在未繳納水費、物業費及滯納金的情況,累計欠費已達兩萬余元。

    物業公司多次向小佳催繳上述費用,小佳認為錢不是自己拖欠的,拒絕繳納。沒想到物業公司把她家水給停了,還不止停一次,小佳只能出去住酒店。多次溝通無果后,小佳將物業公司起訴至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恢復供水,公開書面道歉并承擔因停水造成的酒店住宿費、交通費等共計6000元。同時,重新計算自己2021年6月入住至今的水費。

    物業公司辯稱,案涉房屋供水正常,原告主張以公開方式書面賠禮道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

    前業主欠費物業無權向新業主催討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供水、供電合同的當事人系業主和自來水公司、供電局。自來水公司、供電局經法定程序才有權終止供應水電,物業企業無權對業主斷水斷電。

    因合同具有相對性,原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未涉及后來的買房者,新業主沒有義務支付該部分物業費欠費。

    此外,案涉房屋2020年12月11日過戶到小佳名下,過戶登記具有即刻對外產生公示效力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小佳自2020年12月11日起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自此開始的水費、物業費等由小佳承擔。因此,小佳應從2020年12月11日起繳納案涉房屋物業費及水費等,前業主欠費部分被告無權向原告催討。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恢復對案涉房屋的供水,賠償停水所致小佳經濟損失1200元,并書面賠禮道歉。

    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

    物業斷水斷電催繳,需賠償相應損失

    法官介紹,《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并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轉讓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產權轉移之日的當月及以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出讓人承擔;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受讓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業主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如果物業服務人為催繳物業費,采取停止向業主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措施,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鍵詞: 購買二手房 前業主物業費 物業公司 岳陽市岳陽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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