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5日,云南省墨紅富盛煤礦公司富盛煤礦發生一起較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5月2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國家礦山安監局云南局日前公布了這起事故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顯示,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包括包含煤礦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礦長)、總經理在內的11名事故責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圖】
2022年10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墨紅富盛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富盛煤礦發生一起較大頂板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61萬元。
事故發生后,由國家礦山安監局云南局(以下簡稱云南局)牽頭,云南省公安廳、應急廳、能源局、總工會以及曲靖市人民政府派人參加,成立了富源縣墨紅富盛煤礦有限責任公司“10·15”較大頂板事故調查組,并聘請專家參與對事故展開調查。
調查報告顯示,112301采煤工作面頂板為復合頂板,事故地點處于斷層帶和三角巖柱應力集中區;作業人員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加強支護,違章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導致頂板垮落造成事故。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有差距、地方黨委政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有差距等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富源縣墨紅富盛煤礦有限責任公司“10·15”較大頂板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報告指出,企業法治意識淡薄,違章指揮,冒險蠻干,工作面傾斜長度增長后未先補充工作面支護材料,在支護材料不足的情況下盲目組織采煤作業。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駐礦監管組在事故前連續兩天查出工作面存在隱患問題,但煤礦未按監管指令要求整改到位就組織采煤作業。遲報事故,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限內上報事故。
調查報告還指出,墨紅鎮黨委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未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富源縣黨委政府對富源縣能源局落實行業安全監管和墨紅鎮黨委政府落實屬地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能源機構采用 “先破后立”的方式推進機構改革指導幫助不夠,改革期間以駐礦監管代替日常監管,弱化了監管執法力量。
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和暴露出的問題依法作出處理,對包含煤礦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礦長)、總經理在內的11名事故責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富盛煤礦礦長鄒某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由頒發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墨紅富盛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姚某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且遲報事故,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富盛煤礦投資人楊某雄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遲報事故,建議納入聯合懲戒對象。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對19名人員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作黨紀政務處分或其他組織處理。對2名事故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含1名移送追刑責人員)。此外,對煤礦企業依法作出“給予警告,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處罰款6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煤礦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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